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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0]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511号      2000-10-0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近来,有的地方检查发现少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盖章改版,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为了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于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税务违法犯罪,省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停止供应使用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收缴清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于10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已改版,一律集中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封存(顺德地区在顺德市局),并由各市局于10月20日前将收缴封存的发票数量上报省局,省局将于11月1日前派人前往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