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321号 2007-10-1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度存根联滞留票异常的商贸企业开展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根联滞留票的定义
本次核查的存根联滞留票是指发票开具时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的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指购、销企业都在宁波市内)。
二、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目的
通过核实购货方一般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核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有本地存根联滞留票且存根联滞留票金额较大的商贸企业(具体核查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明细数据由市局下发)。
四、核查工作步骤
(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
市局已从稽核系统提取本地存根联滞留票19788份,涉及购方商贸企业501户,滞留票税额总计15640.09万元。经筛选确定必查企业89户,涉及发票5793份、税额4254.58万元(具体分布如下)。
| 单 位 | 核查户数(户) | 滞留票数(份) | 税额(万元) |
| 直属局 | 3 | 140 | 95.88 |
| 海 曙 | 9 | 513 | 353.98 |
| 江 东 | 11 | 629 | 479.97 |
| 江 北 | 1 | 19 | 14.71 |
| 北 仑 | 2 | 103 | 38.07 |
| 开发区 | 9 | 276 | 388.6 |
| 大 榭 | 5 | 541 | 317.46 |
| 镇 海 | 4 | 186 | 104.62 |
| 象 山 | 6 | 530 | 239.01 |
| 宁 海 | 2 | 64 | 46.12 |
| 鄞 州 | 4 | 125 | 97.05 |
| 余 姚 | 11 | 541 | 402.07 |
| 慈 溪 | 18 | 1990 | 1591.63 |
| 奉 化 | 4 | 136 | 85.41 |
| 合 计 | 89 | 5793 | 4254.58 |
具体核查企业名单及存根联滞留票明细数据已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购方核查/2006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数据”中,供各单位下载。
(二)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本次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先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发起,核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市局确定的89户必查企业,各单位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2.对存根联明细数据中涉及的其他企业的核查,由各县区级国税局自行决定。
3.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分公司及一些滞留票量较大的进出口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对其不认证抵扣的原因进行全面调查。
(三)销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各销货方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购货方税务机关做好本次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工作,各销货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发来要求协查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等有关情况的纸质(电子)函件后,30日内按要求进行协查并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