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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1996]150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计算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计算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6]150号             1996-01-01

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己征税款处理计算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分局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计算机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文件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我市企业已征税款全部处理完毕还有近四年时间。针对已征税款挂帐基数不清、处理情况不明、汇总统计不便的状况,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趋势,争取今后几年内在已征税款处理问题上摆脱困挠,减轻工作量,决定先在市区范围内实施企业已征税款处理计算机管理,现就有关程序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及报表设置

已征税款管理软件中的基本数据库以《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明细表》(简称《基础表》,格式见附件一)反映,按企业、行业、工业、商业、户管、科(所)、分局等分类汇总反映;通过《基础表》数据,软件自动生成《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二),此表为《固定汇总表》,由各分局征管所于次月2日前打印产生并上报市局一处;其他汇总表式根据需要另行设置,也通过《基础表》数据自动生成。

管理软件的具体操作应用方法参照信息中心编制《操作说明》。

二、管理程序及分工

(一)前期数据的修订

对《基础表》中涉及九四、九五两年和九六年1-5月(所属期)的有关数据,应修订维护。各分局征收所利用维护软件,通过微机系统内现有资料逐户自动生成《前期基础数维护表》(格式见附件三),打印后分别反馈给各户管员,户管员对《维护表》各数据认真核对,发现差错按实修订,具体要求如下:

1、对每户企业按工业/商业性质分别在《维护表》表头选择框内打“√”,其中对工业企业下属独立核算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及服务性等行业的三产企业一律划为“商业”。

2、《维护表》中各有关已征税款调整的数据,凡属调整增加的用正数表示,属调整减少的应以“-”号表示。《维护表》中已征税款抵扣(欠)数均以正数表示。

3.《维护表》中应该有数字的项目(如94年初认定数、94年度抵扣数、95年初挂帐数、95年度抵扣数等等)打印出为空格的,必须认真增补,并保证数据间对应关系正确。对94、95年发生的调整,凡原在机内已直接修改认定数,并且目前机内94年认定数与企业《认定通知书》数据一致的,则94、95年调整数可不再还原反映。

4.《维护表》打印出的各项“机内数据”经核实无误的,可直接在“核实数据”栏的“√”;经核实有误差的,应将正确数据填入“核实数据”栏,如有必要,应对误差原因等情况附文字说明。对明显不合逻辑的数据(如挂帐数为“-”数等)一定要找出原因,认真修订。

5.由于计算机前期日常维护的疏漏,可能出现已注销登记的企业也打印出《维护表》,对此,原户管员应在该《维护表》上注明“企业已注销”。另外,各户管员在完成所有《维护表》核对修订后,应检查是否存在漏户情况,即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未打印出《维护表》,如有此情况,户管员应按《维护表》格式增补填报。

6.对部分前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但经批准已处理完毕的企业,凡计算机打印出《维护表》的,同样按上述要求对前期数据核实修订。

7.对部分经主管分局批准,在不超过全年15%动用比例的额度内,按季、半年或一次性处理已征税款的企业,可以在处理当月反映总数,不必平均分摊至每月分别反映。

8.《维护表》所称“年度”、“月份”均为所属期概念。

9.《维护表》由征收所打印机内数据,户管员核实修订,征管所复核把关,并集中反馈给征收所维护机内数据。

前期数据的修订是实施已征税款处理计算机管理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我市已征税款认定数、九五年初挂帐数、已抵扣数及目前挂帐余额等重要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分局务必加以重视,认真操作。前期数据的修订依据是各分局九四年初及以后核发的《已征税款认定通知书》、已征税款调整文件、批准动用文件等。此项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二)日常数据的维护

从九六年6月(所属期)开始,对《基础表》中已征税款处理情况的数据维护,采取“随同申报、逐月录入”的办法,要求如下:

1.根据《基础表》的设置要求,各户管员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填写统一如下口径:

(1)增值税申报项目“进项”部分第8行“期初存货本期抵扣”只反映企业自行按九五年初已征税款余额(加减调整因素)每月1.25%比例或超比例经各级税务机关批准动用的额度中用于抵扣当月销项税额的部分(包括结转下期抵扣的部分),不包括用于冲抵前期欠交增值税税款的部分;

(2)《增值税申报项目》“税款计算”部分第10栏“存货抵欠”只反映当月企业自行或经批准动用的已征税款额度中用于冲抵前期欠交增值税税额的部分。

即上述(1)、(2)项数据互不包含。

2.对超比经各级税务机关批准动用的已征税款,不论用于抵扣还是抵欠,户管员必须于审核企业入账月《纳税人申报表》时,在“审核记录”中注明其批准级次和超比例部分的金额。批准级次具体分为:分局批准、市局批准、省局批准;超比例部分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超比例部分的金额=批准动用额度-九五年初已征税款余额(加减调整因素)×15%

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批准级次中的“分局批准”是指除企业按月1.25%比例自行处理已征税款以外,按规定属分局权限审批的已征税款处理项目,如因企业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一次性处理已征税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等;第二,凡超比例经批准处理已征税款的,其批准额原则上为包括按年15%比例动用部分的全部动用额,即“超比例部分的金额”是指超过年15%比例部分的动用额。

3.征收所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申报的数据及户管员“审核记录”中的说明,逐月录入《基础表》各项数据,完成机内数据的维护。

从九六年6月(所属期)开始,对《基础表》中已征税款调整情况的数据维护,按以下办法操作:凡企业因税务检查、清产核资等原因发生已征税款调整的,由户管员在向调整企业核发新的《已征税款认定通知书》的当天,根据调整情况填报《已征税款调整录入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四),交征收所作为录入依据。《录入通知单》一式三份,征收所、管理所、征管所各一份。对经检查分局检查后,企业已征税款发生调整的,检查分局应在《检查报告》中写明已征税款调整的金额及原因,并及时传递至管理分局。管理分局接《检查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其中涉及已征税款调整的,由征管所制作《已征税款调整录入通知单》,并进行数据维护。

(三)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已征税款余额应按规定还原进存货成本,不再挂帐。对此,有关企业户管员应填写《已征税款调整录入通知单》,在“其他调整”项目用负数反映企业转入存货成本的已征税款余额,即作调减为零处理。在“情况说明”栏注明“转小规模纳税人”。

2.对部分企业经主管分局批准,在不超过全年15%动用比例的额度内且年抵扣额一万元以下或全部用于抵欠的,可按季、半年或一次性处理,并在处理当月(所属期)《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总数,不必平均分摊至每月。户管员应在《纳税申报表》“审核记录”中注明“按年15%比例集中处理”字样,据此,征收所在当月录入数据时,反映在“按月1.25%”栏内。

3.对因企业兼并发生已征税款余款合并的,兼并方作调整增加处理,被兼并方作调整减少(为零)处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对等合并为一个新企业,财务上作并账处理的,老企业和新企业主管分局分别对已征税款有关数据及户数作剔除和新增处理。

4.对因企业变更发生户管分局变动的,转入和转出主管分局应分别对其已征税款有关数据及户数作新增和剔除处理。

5.对因企业倒闭、破产、解散、停业或全部合资等按规定经批准处理已征税款后仍有余额自然作废部分,原主管分局应对其作剔除处理,即视为调整减少(至零),保持数据平衡。

对上述3、4、5项所列情况,也分别由有关户管员填报《调整录入通知单》,调整数均在“其他调整”栏填列,并必须在“情况说明”栏注明调整性质,交征收所录入维护数据。

(四)申报数差错的处理

为使管理系统真正起到对已征税款处理的监控作用,软件内设置了一些数据计算、判别公式(允许适当误差)。其中当企业《纳税申报表》反映当月动用数大于(或小于)计算机按月1.25%比例计算数,并且户管员未在“审核记录”中注明“超比例经批准抵扣”或“集中抵扣”等原因的,征收所应作为企业申报差错处理,要求企业检查原因,经户管员重新审核后申报。征收所在退回《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打印《申报数差错信息反馈单》,将计算机内有关数据及计算结果提供企业参考修订。户管员应督促帮助企业查明数据差错原因,如属企业计算差错,则调整《申报表》有关数据,如属计算机原始数据(如95年初余额)与企业帐面数不符,则重新核实后调整计算机内数据或企业帐面数。对发现企业在已征税款处理上政策不清或弄虚作假、擅自处理的,根据情况进行辅导或按规定处罚。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下发后,各分局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