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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1999]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9]12号       1999-01-21

为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粤国税发[1998]109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规定,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年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一)点第一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经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发票领购薄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对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限期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后,才可发给证书,并在证书和发票领购薄上加贴标识。

三、按照各地一般纳税人户数,省局统一印制了证书,连同总局统一印制的1999年年审合格标识一起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一)。

四、证书和标识使用要求。

(一)证书三年换发一次。标识每年加贴一次。

(二)标识在证书的"年审记录"栏内和发票领购薄上粘贴,关在标识上填编号。

(三)标识前两位"44"代表广东,第三位用大写英文字母代表所在地级市(所编字母见附表(略)),后五位数字由各地级市掌握编写。例如:广州市某一般纳税人,其年审合格标识的填写为:44A00001。

五、各地明年需要证书和标识的数量,请于今年年审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审工作总结一起上报。

六、为做好年审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局应统一汇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统计表》,连同年审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