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界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发文日期:2012-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