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1月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目前纳入试点的行业有五个(以下简称五类行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五类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类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类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五类行业具体为:
1.自2016年11月4日起,住宿业纳入试点。
2.自2017年3月1日起,鉴证咨询业纳入试点。
3.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试点。
4.自2018年2月1日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文日期: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7-0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7 - 04 -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文日期:2017-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