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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范围。

(一)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发文日期:2004-12-22)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文日期:2016-03-23)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发文日期:2014 -10 -11)

政策解析 

1.税务机关只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情况下都不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项业务必须放弃免税权,先征税后开票。  

【案例解析】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天马水暖器材厂(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均在3万元以下,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在经营过程中,有个别购买方向天马水暖器材厂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天马水暖器材厂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曾经作出如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税函[2003]1396号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小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必须按发票金额预缴税款。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可以放弃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的免税权,放弃免税权后销售的就不是免税货物了,自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可以不放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销售业务的免税权,继续享受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业务的免税优惠。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文日期:2016-03-31)

(五)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发文日期:2016-03-31)

(六)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16-03-31)

政策解析 

其他个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税务机关为非登记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突破。

二、代开程序。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三、填写要求。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政策解析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备注栏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因此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代开发票的作废或红字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发文日期: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