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
| 项目
| 税率或 征收率 |
备注说明
| 实际计税 方法 | 预征税款地、 基数及预征率 |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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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差额销售额项目
|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销售额一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分包款
|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按差额征税。 | |||||||
一般纳税 人可简易 计税的建 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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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 提供的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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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一般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跨县 (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不跨县(市)建筑服务,不需预缴税款。 |
应纳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分包款)÷(1+11%)×2%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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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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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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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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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
简易计税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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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跨县(市)建筑服务,不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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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分包款)÷(1+3%)×3%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分包款)÷(1+3%)×3%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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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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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为包工包料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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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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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政策,只是涉及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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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 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跨县(市)建筑服务,不需预缴税款。 |
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分包款)÷(1+11%)×2%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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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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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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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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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差额销售额 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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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
|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跨县(市)建筑服务,不需预缴税款。 |
应纳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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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