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稽告[200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祁县曙光制药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祁县曙光制药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2001]3号 2001-01-10
该单位在2000年6月接受普宁市占龙药品经营部虚开的4份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47658.13元,属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问题。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增值税47658.13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47658.13元,合计95316.26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