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稽告[2000]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曲沃东华冶炼厂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曲沃东华冶炼厂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2000]44号 2000-11-15
经查,该厂从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在建工程耗用外购电力及领用已扣税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共计偷税167740.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曲沃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167740.31元,加收滞纳金79721.71元,并处0.5倍罚款,合计331332.18元。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