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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1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33号                         1996-03-20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主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所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主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所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但账簿健全,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一)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新开业的纳税人若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并能正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第一条第一、二款的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符合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但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第一、二款所述标准之一的非企业性单位。

(五)下列纳税人不予办理增值说一般纳税人认定

1.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2.不能同时具备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与第三款的个人;

3.经审查测算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认定;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企业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除外)。

6.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三、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银行账号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7.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

8.年度财务报表(或预测表)或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持第三条所述的证件、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核税科提出申请,核税科接到申请后,应对证件、资料认真验核,如发现证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若验核无误,应发给纳税人一式二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辅导其按规定填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时报送核税科,核税科在接收资料后应建立企业的申请档案,并派二人以上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查核。查核内容主要是:

1.是否属于认定的对象;

2.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

4.是否有银行账户

5.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6.是否按规定建立账册

7.是否按规定领、用、存各类发票。

(三)核税科经办人员查核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是否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月度用量和票面大小”栏签署意见,经核税科长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分局领导签批。

(四)经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政科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及注明认定日期。然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退还企业,核税科自留一份,一份转计算机管理科录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对象

所有上年度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为本年度的验审对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间

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年度验审,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按财政部及深圳市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上年度财务会计年终报表(或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会计账册设置情况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五)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资料;

(六)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税务处理情况(附处理决定书);

(七)其他规定报送的资料。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后的处理办法

(一)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经年审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给予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1.纳税人有代开、虚开或要求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或扣税的行为。

2.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除外)

3.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验审不合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在三个月内予以改善,仍不符合规定的。

4.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或限期整改到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

(三)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责令限期整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责令在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停止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改复审合格后,恢复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

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清缴欠税,主管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此种情况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程序

(一)在每年5、6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年审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格年审申请。

(二)核税科结合日常征管审查其纳税情况,有必要时应派员(二人以上)到企业实地调查,审查加具意见后,转税政科复审。

(三)税政科在接到申请后,运用计算机系统查询稽查分局的检查情况,加具意见后,报分局领导批准。

(四)分局领导批准后,对保留、取消、限期整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处理程序办理。

1.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政科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

(××)验证专用章”,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申请表二份退还核税科,其余资料由税政科归档保管。保留资格的信息由税政科录入电脑。

核税科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申请表一份送达纳税人。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政科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后,抄送市局及本分局核税科和发票管理科,将取消信息录入电脑。核税科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决定书、申请表一份送达纳税人。

对没有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或限期整改期满没有提出复审申请的一般纳税人,在核税科将情况报税政科加具意见,经分局领导批准后,若取消其资格,比照以上程序进行。

3.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责令限期整改。

税政科填写《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电脑,同时抄送核税科和发票管理科。核税科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通知书及申请表一份送达纳税人。

限期整改到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复审,填写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经核税科复审,由税政科加具意见后,报分局领导批准。经整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税政科填写《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并将信息录入电脑,同时抄送核税科和发票管理科,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核税科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通知书、申请表一份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