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二、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政策解析
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时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预售单位、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购油单位。三方的业务关系为:预售单位采用预收账款方式将成品油销售给购油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油单位实际加油时(相当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款所规定的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也为购油单位实际加油时,只不过成品油可能不是预售单位直接交付购油单位的;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形式上看直接为购油单位加油,但在业务处理上,认作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将成品油销售给预售单位,又代替预售单位将成品油交付购油单位,因此,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的规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