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6]155号 2016-04-2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一)受理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对下列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资料进行审核:
1.相关合同(协议);
2.经办人身份证;
3.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4.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
6.《税务登记证》(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需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符合要求的,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外,提出应缴纳的税种、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申请人补充资料或不予办理。
(二)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持审核后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依据地税机关审核税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三)开具发票
主管地税机关凭纳税人审核后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及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完税凭证、减免税审批证明,办理代开发票事宜。代开发票金额与《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申请金额及完税凭证金额完全一致。
二、各市局可根据实际代开增值税发票情况,对《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适当调整,确保代开增值税发票顺利开展。
三、各市局发票管理部门督促各代开增值税发票窗口按国税局要求做好代开增值税发票统计和代开发票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