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隋形。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为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
解析:该纳税人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