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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免税政策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电信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电信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信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兼营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