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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可采用简易计税法项目小结

税目

    项目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备注说明


砂、土、石料、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自来水等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以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

的服务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电影放映服务

按3%的征收率计税。



文化体育服务

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按3%的征收率计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按3%的征收率计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按3%的征收率计税。

 

 


建筑

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

服务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

率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销售

不动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租赁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减按3%的征收率计税。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6.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农村

贷款

服务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

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人力

资源

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