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政[2008]44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浙嘉地税政[2008]44号 2008-05-13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 |
| 制造业 | 6%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 交通运输业 | 7% |
| 建筑业 | 10% |
| 饮食业300万元以下(含) | 10% |
| (年营业额)300-600万元(含) | 11% |
| 600万元以上 | 13% |
| 娱乐业 | 25% |
| 社会中介机构 | 15% |
| 其他行业 | 12% |
二、各主管税务分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调整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浙嘉地税政[2002]68号)第八点、(浙嘉地税政[2002]116号)第一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和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国税所[2003]19号)第六条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主管税务分局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国、地税税务分局的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确保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