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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1]2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储备库加工销售的面粉征免增值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储备库加工销售的面粉征免增值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1]239号           2001-07-19

承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用轮换小麦加工成面粉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承国税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精神,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其销售的粮食,“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市双滦区局管辖企业承德省级粮食储备库用自有加工设备把轮换出的特储小麦加工成面粉销售,应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