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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通[200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外通[2005]3号             2005-03-18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2004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2004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现将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汇算清缴申报及补、退税问题

(一)对于采用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2004年4月30日前),依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查账报告中确认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所得税计算和申报。

(二)对于汇算清缴计算结果为补税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税务机关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我分局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三)企业申报2004年度所得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需办理退税的,应在收到我分局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五日内,及时向我分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二、关于汇算清缴企业报送资料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所适用的纳税方法,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同时附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及我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请各企业依照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和资料。

(二)企业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等内容,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网上申报的问题

(一)对于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资料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网上申报。

(二)由于网上申报数据在申报成功后,企业不能单方面进行修改或重新申报。因此各企业要对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并校验成功后,再向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的申报传输。

网上传输申报成功后,如发现数据错误,应持错误情况说明、申报表和申报卡到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管理所审核并进行数据删除后重新填报。

(三)网上申报时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

(四)通过网上申报后,需打印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时,请将页面设置为A4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报送时限及要求

(一)采用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管理所报送打印出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非网上申报的企业应先向我分局征收所进行汇算清缴数据申报,然后再向主管税务管理所报送纸质申报表和资料。

(二)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申报管理码(七位税务代码章)。

(三)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提供“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清单中应具体列明所报送的纸质资料的项目,特别是对于涉及“附件”第二项所列十五种涉税项目资料,应按相应事项归集报送资料并提供项目清单,由我局受理人员在两份清单上履行签收手续后,退还企业一份。

五、关于开具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问题

(一)采取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情况,填报“总、分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同时填报“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情况表”。经我分局审核后,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二)企业可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管理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并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需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的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直属和从属的所有单独履行工商批准手续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

六、关于延期申报的问题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向我分局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我分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即至2005年5月31日。

七、关于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规定的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于2005年4月30日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我分局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我分局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下发《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5月31日。

(二)对于虽按时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但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包括报送资料逻辑关系有误)的企业,我分局将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按规定时限报送或补报或重新按要求报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5月31日。对于超过责令期限仍不报送的企业,我分局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核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向其送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定的年度所得税税款缴纳入库。

(三)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我分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关于非公历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问题

经我分局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以上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表、证、单、书,请各企业到税务征收一所(申报大厅)领取或登录我分局网站下载。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中,涉及网上申报的操作及技术问题,请与税务征收一所联系,其他问题请与相应的主管税务管理所联系。

在汇算清缴期间,有关文件、通知及操作事项说明,我分局将及时通过我分局网站进行公布,请企业及时登陆我分局网站查询。

附件:

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提供的报表和资料

一、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共十八张);

1、营业收入表(A01)

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

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

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

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

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

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

14、企业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

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

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

二、有以下涉税问题的企业,请按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前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随同汇算清缴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备案表》(附表一)

2、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定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于2004年度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表》(附表二)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4年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资料:

1、《中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备案表》(附表三)

2、企业合同复印件

3、验资报告(四)取得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取得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分五年平均结转的,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处理情况备案表”(附表四)

2、相关的投资合同复印件

3、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价值确定的依据

(五)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

2004年度前已向税务机关进行技术开发立项备案取得“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并已在2004年度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文字情况说明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复印件)

3、《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表》(附表五)一式二份

(六)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接受大额非货币资产的捐赠采取分期结转收益方法的,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处理情况备案表”(附表六)

2、相关合同、凭证的复印件

(七)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4年度已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金融、租赁业企业坏帐准备金计提情况表》(附表七)。

(八)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问题

有残值率低于10%的固定资产的企业,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情况备案表”(附表八)。

(九)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问题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对于2004年度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企业,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以下资料:

1、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原因的文字说明和改变方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测算表

2、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中应对存货的计价方法与上年度相比是否有改变进行披露或说明

(十)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

2004年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中对折旧方法与上年度相比是否有改变进行披露或说明。同时报送“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与改变折旧方法后计提折旧情况对照表”(附表九)。

(十一)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问题

对于在2004纳税年度内分摊总行管理费的外国银行分行,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国银行发生的与境内分行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及总额的报表及分摊标准或方法说明。同时,应附相关凭证复印件。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证报告

3、外国银行分行以前年度分摊管理费申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分摊管理费情况报告单”(附表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采取核定方法分摊总行管理费,上述第2项可不报送。

外资银行以外的其他外国企业发生的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问题比照上述管理方法执行。

(十二)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列支的问题

在2004年度新增借款业务的企业,请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借款利息支付情况报告表”(附表十一)

2、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3、借款合同或协议

(十三)企业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问题

2004年改变折旧方法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中应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情况进行披露或说明。同时应报送“企业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备案表”(附表十二)。

(十四)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发生财产损失扣除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请报送“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报告单”(附表十三)。并区别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清查盘点报告

(3)财产清单(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存货帐面价值)

(4)损失原因说明(帐实不符原因说明、使用部门、受损程度、理赔情况等)

(5)涉及进项税金转出处理的应提供财务处理有关凭证及计算过程

(6)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对财产损失确认意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因毁损、霉变、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独立于企业之外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涉及进项税金转出处理的应提供财务处理有关凭证及计算过程

(4)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对财产损失确认意见书

(5)要求提供原始资料的,应为明细帐或记帐凭证等。

(6)销毁处理应提供照片等有关资料

(7)自然灾害等非正常现象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出具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报告,如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气象报告或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的证明等。

(8)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报废、毁损应提供评估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因变卖、转让固定资产和存货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转让合同或协议

(3)、资产评估报告

(4)、转让发票复印件

以上(2)、(3)、(4)项资料选其一

(5)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对财产损失确认意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因被盗、失窃等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十五)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发生坏帐损失扣除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请报送“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报告单”。并区别造成坏帐的原因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县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裁决书,裁决书中应注明债权人名单或债权人金额等的确认文书或清算小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清算、分配报告。

2、对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应出具公安、保险、民政部门出具债务人死亡证明或债务人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法院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证明文件。

3、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分以下情况报送资料:

(1)、在中国境内发生,虽经司法机关判决但仍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出具坏帐损失清单、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文件中应有载明债权人金额的证明资料)、相应的催收记录文件;

(2)、在中国境内发生,但未经司法机关判决,逾期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出具坏帐损失清单、催收记录文件(要款次数、时间及对方单位的回执)、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等复印件;如因逾期较长,企业提供完整资料有困难的,应出具法律证明文件。

(3)、凡境外发生的应附送企业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馆机构确认意见或境外法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附送的汇算清缴其他资料:

(一)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填报的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单位金额精确到人民币元角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原件

(三)2004年1至4季度预缴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复印件

(四)2004年1至4季度预缴所得税完税证税票复印件

(五)2004年度汇算清缴补税完税证税票复印件(有汇算补税的企业提供)

四、2004年度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补充提供:

(一)2004年度减免税情况调查表(附表十四)

(二)税务机关确认的享受税收优惠有关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三)享受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提供税务机关确认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涉及2004年度税前扣除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五、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应补充提供:

(一)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情况表(附表十五)

(二)各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批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六、重点调查行业的企业应补充提供:

从事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服装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餐饮业、饭店旅馆业等六种行业的企业,应填报“部分行业2004年度盈亏调查表”(附件十六)

七、2004年度亏损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第13项填报为亏损数额的企业),应提供亏损原因说明。说明应以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通过数据间对比分析,说明亏损的具体原因。

八、非公历纳税年度企业应提供税务机关确认变更会计年度批复文件复印件

九、对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境内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的,应提供税收抵免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