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研发的动漫产品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资源综合利用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30%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 |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月安置残疾人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税务管理
自2011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1、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2、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10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税[2000]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营改增政策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三)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税务管理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自2011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1、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2、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