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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增值税免税权

一、“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免税不好吗,为什么要放弃?”经常会有财务人员这么问

放弃免税权是为了提高竞争力,企业由于享受了免税政策,也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些企业而言,这将影响产品的销售量乃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免税反而是得不偿失了。因此,政策也考虑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如果免税不合适,就可以放弃免税。

如果企业的客户都需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那么企业就应该放弃免税权了,否则客户都要流失掉了。如果企业进项税比较多,也可以放弃免税,以获取经营上的优势等等。

二、放弃免税权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现状作预估,若市场发生变化,满36个月企业仍可选择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不能主动要求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3.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放弃了免税权,尽快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会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税,客户同样会流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如果企业有多种免税项目,要计算所有免税权都放弃的情况下对企业是否划算,不能只看一种或一个项目。统筹考虑才是决定是否放弃免税权的关健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6.如果放弃了免税权,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采购的时候要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以后可以抵扣了。

政策依据:

1、财税[2007]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自2007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1、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