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3%
例:A公司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生产乙烯等化工类产品,是一般纳税人,乙烯的生产量达到总量的80%,2019年5月,采购石脑油5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285000元,增值税37050元,款项已付,该公司可以退还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解析: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乙烯的数量占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各类产品的数量比例超过50%,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石脑油属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的产品,单位税额是1.52/升
石脑油一吨等于1385升,50吨*1385升=69250升
采购价格中对应的消费税:69250*1.52=105260元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105260*13%=13683.8元
会计处理:
收到退税款的当月:
借:银行存款1368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683.8
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退回的进项税=37050-13683.8=23366.2元,可继续抵减销项税额。
二、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三、退还增值税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的正确与否。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财税[2014]1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2号 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二、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三、退还增值税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的正确与否。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