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3.发电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即征即退账务处理:
确定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发电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风力发电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大型水电企业
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