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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规定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按规定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备案:首次享受减免税,需要免税备案。

四、发票开具:享受免税政策,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申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免税。

五、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免税期间,也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六、案例:金辉农产品批发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已分开核算,2019年3月销售牛羊肉价款824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方式:现金支票。

借:库存现金8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8240

如果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也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