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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享受减免税,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

四、关于发票:享受免税政策,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申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免税。

五、关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免税期间,也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六、案例:向林蔬菜批发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销售蔬菜总价206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收。

借:银行存款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600

如果该公司放弃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