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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征税范围: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上述第1项无偿提供服务与第2项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第1项的主体只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而第2项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例如,自然人将资金无偿提供他人使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而自然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

一、电信企业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或电信服务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 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 航空运输企业利用客户积分赠送航空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没有平移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来。

【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地下室,地下室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A房地产公司为促进商品房销售,对购买顶楼的客户赠送地下室。请问:赠送的地下室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促进商品房销售,运用各种有效的营销策略,如:买房子送空调、买房子送装修、买房子送地下室等,但这些促销行为在拉升销量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税收风险。A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住房的同时,附带赠送的地下室,没有收取客户任何对价,属于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A房地产公司无偿赠送的地下室,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对于无偿赠送的服务、不动产如何征税呢?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有电信行业和铁路、航空运输行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这样,除电信行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其他行业无偿赠送的服务或不动产可以作为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动产。建议A房地产公司在采取买房子送地下室的经销策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