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4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462号 2007-12-2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8]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7]2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211号批复如下:
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管道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