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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为混合销售行为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不能分割,所以要将全部销售额按照一个税目,采用一种方法征税。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压低适用高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抬高低税率项目的销售额,从而进行所谓的避税。到底适用哪种税目呢?根据纳税人经营的主业,主业是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全部按货物征收增值税,主业是提供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全部销售额按服务征收增值税。如餐饮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应就全部销售额按餐饮住宿税目征收增值税,钢材厂销售钢材并负责运输,应就全部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税目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到底按照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是由纳税人整体经营业务的主业判断的,而不是按照该项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的销售额孰多孰少判定。如餐饮企业在为某桌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收取的饭费为700元、酒水费为5000元,此时也应将收取的5700元全部按餐饮住宿税目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因此,应作为一个整体征税,而不能像兼营行为那样分别核算分别按照各自的适用税率征税。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纳税人把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了,就分别按照两个税目征收增值税。

【案例一】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分别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目缴纳增值税吗?

某建材商店主要经营建材和电缆的销售,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兼营电缆的安装业务。2018年5月建材商店建材销售额为18万元,电缆销售额为7万元,其中5万元电缆同时为客户安装,收取安装费1.5万元(单独记账核算)。建材商店将货物的销售额共25万元,按销售货物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安装费1.5万元,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建材商店的做法对吗?

答:不对。该建材商店销售电缆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为建材商店属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单位,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货物税目征收增值税。因此,建材商店应将电缆销售额7万元及安装费1.5万元全部按销售货物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材商店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307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材    180000

         主营业务收入——电缆    70000

         其他业务收入——安装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