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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都要以销售额为依据。

一、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传统增值税政策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一般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相关服务金额,对于以销售货物、劳务为主业的纳税人,应计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不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货物及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采用了开放型的解释,也就是说,纳税人价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四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外,都应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一】 灯具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灯具给某商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6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了包装费560元,优质费300元。请计算该笔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

答:  销项税额=[36000+(560+300)÷1.16]×16% =5878.62(元)

灯具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426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74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78.62

【案例二】购买方收取销售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B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因为钢筋市场价格大幅上升,B公司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A房地产公司违约金200万元。请问:A房地产公司收到B公司200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只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A房地产公司因供货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销售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B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款,逾期未付款B公司将收取A房地产公司5万元违约金。因A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在30日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B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B公司收到A房地产公司5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B公司因为销售货物过程中购买方违约,而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二、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一)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4]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案例四】生产企业收取经销企业的保证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门窗生产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把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请问:A门窗生产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A门窗产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的保证金,因经销商违约被没收时,应作为违约金,按照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

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返还保证金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没收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二) 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 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6]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五) 污水处理费免税

自2001年7月1日起,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六)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1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七) 中央财政补贴免税

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案例五】某啤酒厂(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8日销售啤酒时出借塑料周转箱200个,每个收取押金50元,合同约定返还期为1个月。6月9日购买方仍未返还塑料周转箱,某啤酒厂没收押金10000元。该啤酒厂包装物押金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5月8日收取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6月9日没收押金时应征增值税10000÷(1+16%)×16% =1379.31(元),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620.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9.31

(一)逾期的掌握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

1、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2、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逾期”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期限不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中未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包装物的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2、增值税对逾期的期限规定与所得税有区别,对于纳税人向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或者周转周期较长的包装物的押金,超过1年未返还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但是要征收增值税。

(二)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 押金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