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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7]130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1301号          1997-06-1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7]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8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8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