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浦所[2003]9号 2003-03-14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财税字[199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不断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凡属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并符合以下政策规定的校办企业,属于免税的报批范围。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5.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审批权限
校办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浦东新区校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报告(须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2)浦东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代签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学校与企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学校出资证明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所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必要时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然后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资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浦东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代签报)》及附报资料报分局税政科。
3.税政科收到主管税务所的签报,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复审,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然后提出复审意见报分局领导。
4.分局领导审核同同意后,应即批转税政科核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通知书》,由税务所送达纳税人。税政科同时应将《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通知书》抄告稽管科、征收所等。
5.分局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从收到纳税人符合要求的税收优惠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核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通知书》等工作。
四、后续管理
1.根据有关规定,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从2003年起,新区校办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逐年审批,实行一次审批制度。因此,在免税期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各分局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正确行使审批职权;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校办企业免税核定情况录入《浦东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账》,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2.加强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由新区校办工业管理部与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办法另定)。年检结束后,主管税务所对未参加年检和在年检中不合格的校办企业应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止执行手续,下发《税收优惠中止通知书》并追回该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新区税务局对各分局的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管理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