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浦所[2002]13号 2002-04-11
为切实做好200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200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延续和深入,必须以国税总局和市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税收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坚持以法治税原则。通过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水平;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二、亏损审定范围
凡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的企、事业单位均列入本次审定。
三、步骤与方法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因此,必须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有序操作。具体按以下几个步骤实施:
1.纳税人填报。今年起,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已通过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附表九―3)一并申报。因此,对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的纳税人,在本次审定时,另需填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需报送区局审批的增设一份),并附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所。
纳税人填报的数据,原则上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为准,如当时申报确实有误,纳税人可以在本次填报时予以调整,但应将调整原因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所。
2.税务所初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对照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反资料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要严格依据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申报不实造成虚报亏损的,一律予以调整。对纳税人情况复杂、报送资料不全而审核困难的,应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企业进行审核。税务所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局审批。
3.分局审批、核报。各分局企政(业务)科对税务所报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及有关资料要认真复核。对税务所在初审中审核不当或政策掌握上有偏差的,要及时纠正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必要时要深入税务所或企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复核的准确性。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在分局审批权限内的,由分局负责批准;不属于分局审批权限内的,及时提出复核意见,报送区局审批。
4.区局、市局审批。区局根据各分局报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定。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由区局组织复审后报市局审批。
四、工作进度安排今年的亏损审定工作计划从五月份开始至十月份结束。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5月――6月,纳税人应在5月20日前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所,各分局在6月底前完成亏损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大户的审定,完成500万元以下应审定户数的15%。
2.7月――9月,各分局每月完成应审定户数的25%左右。
3.10月,各分局应于上旬完成剩余企业的亏损审定,并将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上报区局。区局完成亏损审定工作总结并于10月底上报市局。
4.区局将在6、8、10月底召开亏损审定工作例会,各分局汇报工作进度和交流经验。
五、审批权限
对应纳税所得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初审后报送区局审批或核报,其中国有企业亏损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和集体企业亏损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局复审后报送市局审批。其余企业的亏损审定均由各分局负责审批。
六、亏损审定工作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实施的第一年,申报表中对收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等项目的计算与确定有效大变化,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带来较大难度。因此,各单位领导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加强对亏损审定工作的指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计划落实、时间落实、任务落实,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任务。
2.抓好政策宣传与学习。亏损审定是一项涉及到如何正确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法等法规的综合性工作,尤其是对于虚报亏损的纳税人还要按照规定实施处罚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因此,各单位要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可采取政策告知、辅导、发放资料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同时对内要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在审核过程中,要树立责任意识,防止随意性,严格把好政策关。
3.把握质量与进度。亏损审定工作能否全面完成并取得实效,质量是关键。因此,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等项目,发现疑点要一查到底。对“难点”问题要组织力量“会诊”,确保亏损额的真实性,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各单位要加大考核力度,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合理安排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以确保亏损审定工作规范、有序进展。为此,要求各分局在每月5日前将亏损审定进展情况上报区局。(见附件2)。
4.切实落实审定结果。经审定后,对涉及调整会计账户的,应通知并督促纳税人及时作出调整;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后转亏为赢的,应及时开具税单补交入库;对查出纳税人虚报亏损符合处罚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等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请知照执行。
附件: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略)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进度表(略)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