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5号 1995-08-19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
国有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为了强化新税制运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地方收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一、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治税原则。严格计税所得额的管理,严格按实现税金及时足额缴库。
二、加强所得税计划考核。遵循从经济到财政的原则,依据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考上年所得税征收基数,结合本年任务增长幅度,制定国有企业所得税分户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分月预征,年终结算,确保财政收入均衡入库。
三、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得擅自制定与统一税法相违背的规定。属政策性照顾的企业,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办法的,按统一规定执行;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要全额征收,不得以拨代收
四、所得税征收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人。如根据行业管理特点确需由集团公司(总公司)统一交纳所得税的,可实行<按户计算,集中上缴>办法,即:按独立纳税人分户核实盈亏,分别计算所得税,再由集团公司(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集团公司(总公司)不得将下属企业、单位盈亏相抵后交纳。
五、所得税征收管理采取企业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缴的办法。年度中企业应按确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缴税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办理税款缓缴手续。年度终了,由企业自行汇算清缴应交税款。
六、对部分企业、单位实行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长期未设帐薄和虽设帐薄但财务管理混乱、税务检查补税较多的企业、单位,税务部门可实行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并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成果,促其依率缴税。
七、严格税收稽查监督。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报自缴情况依据税法的规定,采取重点稽查和抽查的办法,防偷堵漏,减少税款流失。
八、本办法从1997年度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促进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