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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3]32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3]324号     2003-08-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审计署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审计意见,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明确如下:

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皖地税[2001]11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仍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