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函[2000]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0]53号 2000-03-3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管理和税款征收,各地仍按照区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分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减免税管理上,按照该文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按纯益率征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