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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8]5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56号          2008-02-0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江西分公司)2007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4号)精神,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统一核算的租赁经营的加油站,2007年度由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新增的所属加油站(详见附件1),2007年度起纳入该公司汇总纳税范围。

三、中石油江西分公司部分变更名称的汇总纳税成员单位(详见附件2),继续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各汇总纳税成员单位(详见附件3)的监管仍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216号)文件精神执行。上述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在以后经营年度因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通知执行。

附件:

1.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新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名单(略)

2.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名称变更情况表(略)

3.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一览表(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