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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预[2002]517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财预[2002]517号          2002-04-26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支库、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预[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我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预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算级次。2002年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税实行中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对地方分享部分,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规定划分省、市县(区)收入,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6]108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穗字[1998]24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9]53号)规定,划分市、区、县级市收入。即:

(一)省、市、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部分,按省级20%、市与市属原八区30%比例分享。市与市属原八区的30%部分仍按现行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享;

(二)省、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收入部分,按省级20%、市级(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30%比例分享;

(三)市、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部分,按现行市、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享;

(四)省、市、区、县级市固定收入地方分享50%部分,继续作为各级固定收入。

二、所得税缴库。2002年我市各级国、地税机关征收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税,地方分享50%部分按以下办法入库:

(一)省、市、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按2:3比例就地缴入省库、市与区库,市与市属原八区库收入按现行市、区共享比例分成后分别缴入市库、区库;

(二)省、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收入按2:3比例就地缴入省库、市库(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

(三)市、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含1996年以后转制的企业收入)按现行市、区共享比例分成后分别缴入市库、区库;

(四)省、市、区、县级市固定收入地方分享50%部分按粤府[1995]105号、穗府[1996]108号和穗字[1998]24号文规定缴入各级国库。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4月已入库的所得税与本通知不符的,通过调库处理,具体调库办法另行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