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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5]2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锦州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取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锦州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取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41号           2005-09-24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锦州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取折旧年限的请示》(锦地税发[2005]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锦州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从事石油仓储业的企业,其主要设备为输油管道、原油仓储罐、成品油仓储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第六条“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又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锦州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下列年限计提折旧:输油管道为20年、原油仓储罐为12年、成品油仓储罐18年。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