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14号 2002-01-08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0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对2001年度我省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动员工作,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努力扎实地开展工作。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重点:一是要加强对企业汇算清缴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宣传讲解新的税收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起宏观调节作用的税收政策;二是做好2001年度各项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督促企业按税务部门要求的报批时间办理报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及时做好审核审批或报批工作,不得无故不办或拖延时间,要分清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责任。要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查,按税法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的项目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对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审查,严格按规定的征管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汇算清缴中,要坚决贯彻“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理性和变通税收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或混淆税款入库级次,谁违犯了这一条纪律,谁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所得税税基管理审批权限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结合本次汇算清缴,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实本地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同时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大力清理漏管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为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的实施打下基础。
四、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2年5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缴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五、省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粤国税函[1996]466号]转发的要求对本次汇算清缴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