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2]33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331号 2002-12-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省内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88号)第11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支出的佣金允许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应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在退保时应扣减其相应支出”的规定,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