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外资餐饮娱乐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183号 2002-10-15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必须按规定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加强审核评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纳税人申报中的问题和疑点,可以约谈举证,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企业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税务机关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凭证的,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情况,根据企业的规模、地段、档次等情况核定营业额,并按照行业利润率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
2.核定的收入数或利润率应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以下标准制定
(1)餐饮业类型
大桌数量 | 投资总额(元) | 大桌月营业额(元/桌) | 小桌月营业额(元/桌) | 利润率 |
大型15桌以上 | 500万以上 | 3-9万 | 0.3-0.5万 | 15-30% |
中型5-15桌 | 200-500万 | 2-6万 | 0.2-0.3万 | 10-20% |
小型5桌以下 | 1-3万 | 0.2万 | 5-15% |
(2)卡拉OK厅、歌厅、舞厅
类型包厢数量或投资总额(元) | 大间月营业额(元/桌) | 大厅营业额(元/桌) | 利润率 |
大型10间以上500万以上 | 2-3.6万 | 0.09万 | 15-30% |
中型6-9间200-500万 | 1.5-2.5万 | 0.09万 | 10-15% |
小型5间以下 | 1-1.5万 | 0.06万 | 8-10% |
(3)保龄球利润率20-30%
(4)桑拿利润率20-30%
(5)其他娱乐业利润率10-20%
3.核定应纳税额的工作按年度进行,在汇算清缴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各征收分局对此项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加强外资餐饮娱乐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办法,特别是在对企业核定应纳税额时,要建立制约机制,层层把关,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严禁随意性。
五、稽查分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应与征收分局相互协调配合,以保证核定的应纳税额更加真实准确。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