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所[2000]25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国税所[2000]253号 2000-12-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沈阳铁路局《关于2000年度提取上级管理费的函》(沈铁多经函[2000]2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沈阳铁路局多经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582万元(详见附件)。各铁路分局(公司、直属公司和单位)向其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由分局(公司、直属公司、单位)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在上述金额以内审批下达。其所属企业按照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超过审批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金额。
附件:沈阳铁路局辽宁省内多经系统管理费明细表(略)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