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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26号            2007-12-18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合 计 

2970 


2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847 

北京市宣武区 

3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75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79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53 

北京市东城区 

6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2 

浙江省杭州市 

7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280 

陕西省西安市 

8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9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96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工程机械总公司 

34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 

1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110 

广东省广州市 

12 

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 

38 

河南省郑州市 

13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105 

北京市东城区 

14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105 

甘肃省兰州市 

15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 

37 

天津市南开区 

16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13 

北京市宣武区 

17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89 

安徽省合肥市 

18 

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 

25 

北京市西城区 

19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34 

广西区桂林市 

20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 

51 

天津市河东区 

21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37 

河南省洛阳市 

22 

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23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62 

山东省济南市 

24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 

32 

广东省广州市 

25 

洛阳轴承研究所 

108 

河南省洛阳市 

26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62 

河南省郑州市 

27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19 

北京市东城区 

28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 

27 

辽宁省沈阳市 

29 

成都工具研究所 

45 

四川省成都市 

30 

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9 

重庆市北碚区 

31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 

13 

甘肃省兰州市 

32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22 

河南省郑州市 

33 

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 

11 

江苏省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