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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2]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2]137号                         1992-06-12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条款废止

2.自199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十一条条款内容“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暂行条例》”改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法规。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法规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法规执行。

二、[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现行法规照章征收。

三、[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法人就地征收。

四、[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执行。国家另有法规的除外。

五、[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执行。目前,可暂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法规》试行。归还的各种借款,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六、[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七、[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调节税。

八、[条款失效]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法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法规》、《事业企业奖金税暂行法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法规》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九、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十、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均按现行法规照章征收。

十一、[条款修订]股份制试点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暂行条例》(从1993年1月1日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及有关法规执行。

十二、本法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法规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