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6]10号 2006-2-13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