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土地、房产发生变化,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维护土地信息,包括土地信息变更、土地权属发生转移、土地使用税减免登记、纳税义务终止等。
【设定依据】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理材料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照一码纳税人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照一码纳税人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2)其他能说明土地发生变更或终止纳税义务事项的相关材料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供,如房地产企业已售房产交付的证明材料等;
(3)纳税人应提供表格、证照及凭证等资料应提供复印件(验原件),自然人身份证无需复印件。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土地、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无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