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人阅读
巧用起征点与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果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位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附近,应当尽量使自己的不含税销售额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从而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但这一优惠仅能适用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能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 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 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上述优惠政策类似于起征点优惠,可以适用于所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水果、杂货,每月含税销售额为20 600元,当地财政厅和税务局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元。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提出税收筹划方案。(不考虑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优惠政策,征收率按3%计算)

该个体工商户每月不合税销售额=20 600÷(1+ 3%)=20 000(元),达到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应当缴纳增值税。全年应纳增值税=20 600÷(1+3%)×3%×12=7 200(元)。

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通过打折让利将每月含税销售额降低至20 500元,由于其不合税销售额尚未达到20 000元起征点,可以免纳增值税。该个体工商户全年让利l 200元,节税7 200元,增加利润6 000元。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度每月不合税销售额平均为15.1万元,全年需缴纳增值税=15.1×12×1%=1.81(万元)。若甲公司合理调剂每月销售额,将前三季度的销售额控制在45万元以内,由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最后一个季度的销售额=15.1×12-45×3=46.2(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46.2×1%=0.46(万元)。通过税收筹划,可减轻增值税负担1.35万元(1.81-0.46)。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