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商品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需要经过精选整理,分等分级,按质论价。随着商品鲜活程度的变化,随时需要调整零售价格,由此而产生早晚不同的时价。同时,鲜活商品交易频繁,且数量零星。鲜活商品容易干耗、腐烂变质,损耗数量难以掌握。鲜活商品的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上难以控制其数量和销售价格,因此采用进价金额法核算。但对于那些质量稳定且售价变化不大的商品,亦可以采取售价金额法核算。一般情况下,零售企业通常采用“进价记账,盘存计销”和“进价记账,售价控制”核算方法。实际工作中,“进价记账,盘存计销”被广泛使用,本节主要介绍“进价记账,盘存计销”的核算方法。
“进价记账,盘存计销”:鲜活商品购进时,库存商品明细账,只记进价金额,不记数量;商品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平时不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期末根据实际结存的商品数量,计算库存商品结存金额,倒挤销售成本。
(1)库存商品账户,设置明细账时,需按商品大类或营业柜组设置,只记金额,不记数量。商品的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在进销存系统里反映。
(2)商品购进时,根据库存商品明细账,按进价金额计入相关的商品大类或营业柜组。购进发生的正常损失,计入成本。实务中,有些企业计入当期损益,计入“销售费用”账户。
(3)商品销售时,每日发生的销售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商品发生的一般的损耗、售价的变化等,会计不做处理。发生事故性损失,要查明原因,按相关的规定经批准后处理。
(4)已销商品的成本结转。月末按盘存商品的数量乘最后一次进货单价或原进价求出期末结存商品金额,再用“以存记销”的方法倒挤出商品销售成本。一般而言,鲜活商品进销存系统,月末根据购进和销售情况,进行成本运算,计算出期末商品的金额。进销存系统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与财务账套的库存商品账户金额做差,差额的部分作为本期已销商品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关于鲜活商品的变质、腐败、过期等发生的损耗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上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需要做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界定非正常损失,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客观原因,像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同样超市、餐饮企业常规经营中发生的正常食品、食材过期,亦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鲜活商品发生的损耗,需区分合理损耗和非正常损失,目前未有明确的规定相关鲜活商品的合理损耗,实务中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霉变和正常经营产生的过期、变质等缺少科学的判定方法。由于鲜活商品的成本结转,月末采用倒挤的方法,存在对非正常损失的部分涉及的进项税未进行转出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对零售企业的存货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做了明确界定,申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取消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请参考“盘亏商品财税处理”,本节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