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间的无偿借款的涉税处理
企业间借款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合同中约定利率并把收取利息的时日约定的期限长一些,因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因此,在约定的付息日之前,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民间资金借贷的涉税处理
民间借贷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含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行为。
2.1 税法基本规定
(1)增值税规定。与民法角度的贷款纠纷中的贷款不同,增值税角度的贷款服务不强调贷款人的贷款业务资格,只要发生贷款行为即构成增值税角度的贷款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五项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角度的借款利息所得,强调的是因债权关系发生的利息所得,一般是在取得利息时确定所得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角度的贷款利息收入,强调的是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且强调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印花税规定。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无论是自然人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企业,发生民间借贷都涉及增值税(含附加税费)、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无印花税借款合同纳税义务。
2.2 司法基本规定
(1)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签订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特定情况可不支付利息,但即使支付利息,也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若为企业向个人借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利息支出不准予扣除”。
借款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效。若是企业作为贷款人,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应收利息日确定收入。后续若确认合同无效,则麻烦较多。
从司法层面来看,人民法院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支付请求。
2.3 总结
(1)民间借贷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贷款利息也是应税所得(收入)。实务中那些不收取利息的借贷,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若企业作为出借人,应视同销售,根据企业的纳税认定身份计征增值税;若个人作为出借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规定,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2)民间借贷不涉及印花税纳税义务,因民间借贷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
(3)民间借贷,特别是个人之间的有息借贷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主体也较多,稍有不慎,可能会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征缴税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4)自然人主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淡薄。若被税务机关举报,坚持不缴税的人应大有人在。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存在极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