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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无偿借款”被税务稽查

  目前很多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有的有偿,有的无偿,但无偿借款仍然较为普遍,税务上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只要被税务机关检查,类似的问题很容易被发现。这不就有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的真实案例发生。

  【案例一】

  经查实,该单位2016年至2018年无偿借款未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申报收入少缴纳税款,少缴纳增值税合计11463.56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12266.02元百分之五十罚款6133.01元。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案例二】

  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2016年至2018年借款利息收入及确认车辆销售收入,以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少缴增值税9964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75.41元、印花税23.3元、企业所得税37061.04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16493.71元。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无偿借款时往往企业总能找出各种理由不缴税,尤其是一些不懂税法的财总或老板,更是不愿意缴税,很多还是抓住再说的老思想、老观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国税/北京国税】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上存在税收风险,而企业所得税仍然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而风险也不同。当然如果是企业集团,集团内企业间无偿借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末。